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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划定全球同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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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保证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规定》发布实施,进一步将进口药品的研发和生产环节同步纳入监管视野,“不管是国产药品还是进口药品,在中国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这意味着国内外药品企业被划定到同一监管标准中”。

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2018年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将临床试验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认制,对进口化学药改为凭企业检验结果通关,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同时要求强化质量监管,加强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严打制假售假。

袁林表示,为了深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8年4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再对进口化学药品进行口岸检验。

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从6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58个海关编码的药品(仅指西药制剂),估计货值为172亿美元,主要进口来源国有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2017年我国医疗器械进口货值约为205亿美元,同比增长11.5%,主要进口来源国有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爱尔兰。

“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检查是国际通行规则,是保护国民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境外检查能将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有效防控安全风险。”袁林表示,境外检查可帮助药品监管部门更好地做到“既开门、又过滤”。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姜峰也认为,通过境外检查能够进一步防范进口产品监管中的漏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定》明确,检查任务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投诉举报、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监测等多种风险因素,体现了基于风险的防控理念要求。

检查结果评定采取风险综合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产品临床需求、存在缺陷性质、产品质量偏离程度,以及对患者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对于检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风险,国家药监局将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巩固境外检查成果

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副主任董江萍告诉记者,全世界有监管检查能力的国家为维护本国公众用药用械质量安全,一直加强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研制和生产现场的检查。2017年,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接受国外监管机构的境外检查次数达80多次,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

我国药监部门早在2011年便首次组织开展对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截至目前,我国药监部门共派出116个检查组,赴25个国家,对131个品种进行检查,共停止19个药品的进口,对境外制药厂商起到了震慑作用。据悉,每年都有国外制药企业因忌惮我国药监部门的生产现场检查而撤回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进口医疗器械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开始于2015年。3年来,我国药监部门共派出24个检查组赴13个国家,对45家企业共90个产品进行检查,对两家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的风险控制措施。

“8年来,国家药监部门开展境外检查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流程、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组织模式,趋同国际标准的科学检查规则和方法,《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对以往成果总结和经验的固化,对未来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检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董江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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